MGM vs Grokster
美國最高法院已經就MGM vs Grokster一案作出判決,出乎意料之外的是,法院裁定如果公司所建立的業務若有強烈的鼓勵侵權意圖,則該廠商應該為客戶的非法行為負責。
科技無罪 用戶有罪
認真地說,我對這個裁決非常不滿。如果公司要為客戶的行為負責,那要否很不公平呢?再者,這類檔案軟件本身性質中立,話明「檔案交換」,是否侵權應視乎用戶交換的檔案,而由於怎樣用這些軟件是用戶的選擇,罪不應在廠商,而是在用戶,為甚麼要廠商為用戶負責呢?
之前下級法院曾經援引當年「Betamax案」,指出只要有大量的合法用途,可能被用於非法用途的技術也可以合法地銷售,而無須承擔法律責任。
而這項裁決保障了當年Betamax等錄影帶的生存空間,到現在這類錄像儲存媒體(如:VCD, DVD等)都能夠健康發展,而且對各間電影廠商亦有利益。
如果廠商要為客戶的行為負責,那麼電影公司可否告DVD Froum呢?電視台又可否告錄影機生產商?Vivo又會否被告讓用戶skip廣告,破壞電視台利益?那麼影印機生產商又會否被告?光碟生產商又會否被M$告「允許用戶複製軟件」?MP3機生產商呢?這次裁決肯定會阻礙科技的發展,令不少公司不敢開發一些爭議性的技術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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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 comments:
技術的確是中立的!
但本案發回下級法院的理由重點是:P2P網站有無利用會員的"大量的非法下載行為"來招收會員,招徠廣告謀利!
法院在取證中,發現grokster and stream cast 這兩個P2P網站不斷明示可以在網站中,下載所有想要的歌曲,而且都是FREE.
而且合法使用的範圍不到5%(原告所提)
故判定有"誘導犯罪"(induce)
當然,induce的界定仍太過模糊,仍有待將來後續的類似的案件一步步來限縮範圍,在保護copyright和科技發展中取得平衡.
但這個判決,在現在網路世界對於copyright的保護嚴重不足失衡中,是值得贊同的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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